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
各乡(镇)人民政府,县直各单位:
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,进一步加快我县贫困人口脱贫步伐,根据《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》(龙政综〔2017〕116号)和《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低保标准的通知》(龙政综〔2017〕122号)文件精神,经研究,决定提高我县城乡低保标准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
(一)从2017年1月1日起,我县农村低保标准由现行的家庭年人均收入3210元提高到家庭年人均收入3960元,人均月补助水平相应提高到不低于220元。
(二)从2017年7月1日起,我县城市低保标准由现行的家庭月人均收入475元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538元,人均月补助水平不低于我县保障标准的60%即323元。
二、适度扩大城乡低保覆盖面
各乡(镇)要按照省民政厅“社会救助提标年”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,根据保障标准提高情况适度扩大保障对象覆盖面,及时将提标后符合条件的新增对象纳入城乡低保范围,并落实好因病致贫家庭、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低保政策,做到按标施保、应保尽保、应退尽退。
连城县人民政府
2017年7月5日